重庆商用密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重庆商用密码行业协会(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Commercial Cryptography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商用密码理论研究、技术研发、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教育培训、检测评估、应用服务的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无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集技术交流、应用推广、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应用示范和成果转化;促进本行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诚信自律。
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监督管理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密码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活动地域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市场分析活动;
(三)经批准依法举办研讨会、论坛、技能竞赛活动;
(四)经批准依法举办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
(五)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
(六)开展技术文献、行业资料编撰服务;
(七)举办新技术交流、标准宣贯、产品展示等活动;
(八)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和宣贯活动;
(九)承担业务指导机关委托的各种服务;
(十)提供专家咨询、审查、评估、论证服务;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且有利于商用密码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代表人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并保持相对稳定。代表人身份须由会员单位出具书面材料确定。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是已在重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法人组织。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产品展示会、专题报告会及技术培训等活动;
(四)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有价技术资料及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给本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除名处分;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尚未构成违法犯罪,但给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严重失信,可能危害本会权益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的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丧失
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四条 权利义务终止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定义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
(九)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议
会员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其理事会每届届期为3年。会员大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理事会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并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临时会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表决
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者达到2/3以上时即为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须经到会会员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者超过半数以上时即为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修正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者超过半数以上时即为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者超过半数以上时即为通过。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监事的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定义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并根据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常设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理事会每届届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代表的条件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如需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代表为本会负责人的,须按有关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二)具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热心本会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和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薪酬;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处罚和除名;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同意时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表决的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的,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理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应以书面文件存档,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负责人的定义及条件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总数不得少于3人。
本会负责人实行选任制。由理事会会议按照本会《负责人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按《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委属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工作规范》进行政治审查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方可组织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负责人届期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与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的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可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专委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人选,报理事会批准后正式聘用;
(七)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申请辞职或被罢免,由秘书长单位重新推荐秘书长候选人,按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后,经理事会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产生新任秘书长兼法定代表人,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审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突发性事项的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会议纪要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均应制作《签到表》和《会议纪要》,并由全体参会代表签名确认。形成决议的须制作成书面决议文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定义
监事是对本会财务工作和理事会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的执行者。
本会设监事1名,由监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届期3年,与理事同期,期满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监事单位如需变更监事代表人,需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对议案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形成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情况;
(四)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人和理事,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必要时可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本会财务工作,审查财务预决算方案,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六)有权向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决定其他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职要求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代表会员意志,大公无私,忠实履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原则
监事应坚持独立监事原则。如发现财务活动异常,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事任职限制
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会费收取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并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十四条 经费使用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会计制度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 离任审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资产所有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达2/3以上者即为通过,并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终止动议
本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终止清算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终止条件
本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7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重庆商用密码行业协会章程(报民政局核准稿)2023年12月27日.docx